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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确立司法评估第三方评价制度
来源: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:2012年03月31日作者:

     记者从3月30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从今年4月1日起,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建立统一的司法评估机构名单,届时全市法院执行案件需要进行评估的,评估机构均在该名单中随机选定。重庆高院常务副院长余捷就该院制定的《关于执行工作中司法评估的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评估规定》)进行了介绍。

  《评估规定》确立了司法评估第三方评价制度,明确了法院在司法评估中的主导地位,同时强化了对评估活动的监督制约。

  根据规定,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,经评估机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,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召开听证会。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》中具有资产评估(综合B级)或房地产评估(二级以上)、土地评估(全国范围内执业)资质的评估机构方可进行申报,经法院审查后纳入司法评估机构名单。根据委托评估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原则,由司法鉴定技术部门或者司法行政装备管理部门负责委托司法评估,从而打破执行部门“包案到底”的工作格局,形成权力制约。

  自2009年4月到今年2月,重庆全市法院共实施司法拍卖1450宗,成交1180宗,成交额53.7亿元,平均增值率达13.6%。司法评估是司法拍卖的前提和基础,《评估规定》的出台,有利于规范法院司法行为,有利于实现涉讼资产价值最大化。